付梅律师亲办案例
涉及到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
来源:付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11-20
浏览量:294

案情

2016年程某和邹某通过自由恋爱结婚,婚后育有一子。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,且邹某曾对程某施以家暴。程某依法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离婚,并请求由其抚养婚生子。

邹某在庭审中提出对婚生子是否为其亲生孩子提出异议,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。后鉴定结果显示邹某与其婚生子是生物学上的父子关系。

法院判决

经法院审理认为:程某与邹某感情破裂,且已经分居,双方对婚姻关系都采取放任的态度,无和好意愿,故准予离婚;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,因程某工作较为稳定,作息较为规律,更方便照顾孩子。且孩子还尚不满两周岁,一般随母亲生活,故判决婚生子随程某共同生活。

最终法院判决:

一、准予程某与邹某离婚;

二、婚生子随程某生活,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婚生子十八周岁止。

律师解读

根据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: 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本案中邹某对程某实施过家庭暴力,符合该款第(二)的规定,且邹某对其婚生子是否为其亲生孩子的怀疑,也说明了程某和邹某之间没有任何信任,感情已经完全破裂,没有和好的可能。

至于婚生子的抚养最终由母亲程某负责,一是因为程某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,证明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,有能力抚养孩子;二是根据最高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司法解释,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跟随母亲生活。

注:为保护个人隐私,本文所有人名均为化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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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喷水池邮政大厦17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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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付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201*********4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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